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20民初534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鼎立,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发路269号5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顾国峰。
原告***诉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鼎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96,676.5元(以下币种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占用原告资金而产生的利息(按本金196,676.5元,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9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一家市政工程公司,原告从事提供部分工程服务。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签订挂靠协议。该挂靠协议明确:原告挂靠在被告单位,以被告名义向客户提供工程服务。被告收款后扣除部分管理费用后,与原告结算相应款项。原告需按照被告公司的标准要求生产经营,被告应某支付原告相关结算款。自2017年起截至2020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的对账记录中有部分款项仍未结算给原告(被告已经收到上述工地支付的款项),共计196,676.5元。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项目至今未完成,没有竣工资料,未达到支付条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包括原告提供的结算单、挂靠协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挂靠协议,原告即乙方承揽的属于被告即甲方经营范围的项目或业务,原告以被告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并受被告方某管理和业务指导,原告向被告方收取项目管理费用。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建设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必须转让甲方账户,待扣除税金、管理费等费用后转交给乙方。
2021年11月23日,被告在烟建集团对账单中盖章确认,确认收款金额为2,400,300元,扣除管理费132,013.5元,支出2,071,607元,差额为196,676.5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笔工程款是否达成支付条件?被告认为该项目未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对付款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付款条件成就与否应当以该约定为准。挂靠协议第三条第三款明确约定,建设方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必须转让至被告账户,待扣除税金、管理费等费用后转交给原告,被告所提及的项目未验收的辩称并非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现被告已于2021年11月23日确认项目结算单,说明被告已于2020年3月9日收到工程进度款,并明确尚欠原告的款项金额,上述事实足以说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在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权利的放弃,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96,676.5元;
二、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以196,676.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14元,减半收取计2,155.07元,由被告上海香榭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甘青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吴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