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5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8号美全世纪写字楼A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441744。
负责人:苗文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英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27号1幢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4506185376。
法定代表人:吴素英。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吴素英,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东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4835F。
诉讼代表人:左清松,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
被执行人: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东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98822QQ。
诉讼代表人:左清松,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成员。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素英、***、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700万元、利息984203.18元、罚息18802.08元、复利9701.56元、律师费500000元等,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2019年8月19日本院即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素英、***、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专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表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通过全市网络点对点、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素英、***、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有价证劵等财产,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南城分理处账户内8171.38元和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5155.75元。本院已将以上扣除执行费99.91元后的13227.2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19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吴素英、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经传唤来我院,经核实,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22日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解除对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点对点查询结果,本院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北部新区和重庆市铜梁区的房产。经查,上述房产均设有较大额抵押,处置意义不大。
根据总对总查询结果,本院于重庆市渝北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渝AH3000的车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且未被本院实际控制,故不具备处置条件。
2019年10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再次启动全市网络点对点、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有价证劵等财产,除已查封的房产、车辆外,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20日,本院执行法警专程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被执行人***、吴素英、***住址地、户籍地现场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相关财产。
2019年11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吴素英、***、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11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过程及结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
综上所述,本次执行共执行到位13227.22元,债权本金56986772.78元及利息等其它相关费用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5执18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德新
审判员  汤 伟
审判员  陈唤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