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陇一建材有限公司与柯昌满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51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陇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工商注册号500224000012892。
法定代表人:董平贵,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4506185376。
法定代表人:吴素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柯昌满,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
关于重庆陇一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51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陇一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偿还货款31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2019年1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柯昌满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六套已由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处置外,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临控措施;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
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
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陇一建材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给付货款314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陇一建材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柯昌满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51执1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德伟
审判员  吕 鑫
审判员  周大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柏原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