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执513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打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9416510。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白龙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4506185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东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4835F。 被执行人: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东街**会信用代码9150022405988220Q。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3民初8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本案于2019年03月22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案支付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现有财产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临控措施,拟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至今无任何反馈结果;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 五、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03执51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