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众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5678号
原告: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弄12号101室J204。
法定代表人:林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国、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众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西城路581号土木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秋萍。
原告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众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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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蒋晓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