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嘉海商初字第2116号
原告: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沪太路7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爱国,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盐仓(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安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鸣杰,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国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冷库设备一批,总价款50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000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0元。
被告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但由于原告未前来保修设备,故被告不予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原告同意按22000元结算。此款,被告浙江薛永兴氨纶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底前付清。
二、原告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协达冷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韩国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