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宫泽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066号
原告上海星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成仕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宫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星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宫泽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上海星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