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8615号
原告:上海益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萧月路7号1层A572室。
法定代表人:钟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宓,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石泉东路60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颜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益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汉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