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9执9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208192099,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高杨店乡*庄村委郑庄。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296323-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后五风楼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北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黑01民终4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245,149.82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24,149.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洋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