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5民初6813号
原告: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21476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弘景大道3889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60197710Y,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2弄1号501-13室。
法定代表人:邢舫。
原告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骋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晓华
人民陪审员  李向群
人民陪审员  徐庆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韩文涛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