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486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延龄巷63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彩莲,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邢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锐,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248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人民陪审员  徐曾治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诗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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