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4863号之一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彩莲,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邢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锐,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劲松
审 判 员  许力涛
人民陪审员  徐曾治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诗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