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38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2弄1号501-13室。
法定代表人:邢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锐,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延龄巷63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彩莲,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4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40元,减半收取15,120元,由上海誉德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建
审 判 员 叶振军
审 判 员 胡桂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力
书 记 员 王 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