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跃进街******。
被执行人: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金劳人仲(2021)办字第22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已就金劳人仲(2021)办字第22号裁决书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沪0116民诉前调1980号受理。故上述裁决书尚未生效,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谷锦虹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胡伟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