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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5512号
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36208795T,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1号3幢1058室。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广,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52号5-8层。
法定代表人:曹伟。
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戚利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叶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