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732号
申请人: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36208759T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港区造纸园区环港东路东侧、四级航道北侧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2940504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