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2184号
原告上海树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
原告上海树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树新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0元,由原告上海树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