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

上海树新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7600号
原告上海树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群,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
原告上海树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新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欧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树新公司诉称:2015年10月15日,原告树新公司与被告***签订金刚砂耐磨地坪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树新公司车间内的耐磨地坪施工。被告正欧公司提供了地坪材料。竣工后不久,原告发现耐磨地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遂与被告***、被告正欧公司协商,并签订了协商备忘录:被告***承认地坪的质量问题,并要求原告垫付维修地坪的费用,被告***负责磨掉地坪耐磨层,被告正欧公司负责重新做成环氧地坪。但由于被告***并未磨掉地坪耐磨层,原告遂与被告正欧公司协商确定由被告正欧公司磨掉地坪耐磨层,并支付了被告正欧公司7,200元。被告正欧公司并未实际打磨。无奈之下,原告另行聘请其他建筑公司对地坪进行了处理,花费10,000元。
另外,被告正欧公司给原告做了另一区域的环氧地坪。在被告正欧公司竣工后2个月内,陆续出现质量问题。经多次交涉未果后,原告聘请其他建筑公司对被告正欧公司所作的地坪进行修复,共计花费37,800元。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打磨地坪耐磨层的费用10,000元;2、被告正欧公司返还原告打磨地坪耐磨层的费用7,200元;3、被告正欧公司赔偿原告地坪维修费37,800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施工的区域为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XXX号10厂房1楼的整个生产车间,具体施工内容为金刚砂地坪。针对被告***施工区域的质量问题,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了协商备忘录,达成了维修的意见,而且被告***也认可其施工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修,其同意承担维修费用,费用先由原告垫付,再从被告***应得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签订协商备忘录当日,因被告***无法将地坪打磨掉,故针对被告***施工区域质量问题,原告与被告正欧公司约定由被告正欧公司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区域打磨,为此原告支付了被告正欧公司打磨费用7,200元。但被告正欧公司在对被告***施工的区域进行维修过程中,告知原告无法维修。经原告与被告正欧公司口头协商,被告正欧公司给原告在其他区域(即中德路XXX号10号厂房1楼的办公及公共区域)重新做了环氧地坪并且施工完毕。但被告正欧公司新做环氧地坪的区域也出现了质量问题。因两被告各自施工区域均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另行找了案外人上海麟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维修,花费了维修费10,000元。原告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因聘请麟瑞公司打磨地坪耐磨层而发生的费用10,000元。对于被告正欧公司施工的180平米的接待大厅区域的环氧地坪,原告还聘请案外人重做而花费了6,300元。原告第3项诉请中的地坪维修费37,800元,包括了被告***、正欧公司所施工的区域。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与被告正欧公司施工区域不具有关联性。
本案审理中,本院向原告释明,两被告各自施工区域不具有关联性,原告可基于两块施工区域所对应的合同关系分开予以诉讼,本院限定了原告诉请调整的期限。但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必须明确。根据原告所作的陈述,本案中涉及到两个施工区域的质量问题以及相应的维修问题,针对两块区域,原告与相关的主体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现原告将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在一个案件中要求法院予以处理,导致了其诉讼请求亦存在混合的情形。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亦未对其诉讼请求做出相应的调整。故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属于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树新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