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25号
原告: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逸,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负责人。
原告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晓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家俊
书 记 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