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153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伟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伟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伟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玉明
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