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8380号
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龙公司)、第三人广东中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龙公司)、汕头市中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中龙公司)、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梦公司)、东莞宇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谐公司)、乌鲁木齐永来信机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来信公司)、惠州市惠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鑫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门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渊源、吴娇娜,被告京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玉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广东中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筑梦公司、宇谐公司、永来信公司、惠盟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赵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爱恭、白薇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门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渊源、吴姣娜,第三人广东中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平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京龙公司、第三人筑梦公司、宇谐公司、永来信公司、惠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之间签订的《附条件采购主协议》《单个采购协议》及与各第三人签订的《补充协议》《租赁协议》等,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西门子公司履行了给付融资价款的义务,各承租人逾期给付租金达到《附条件采购主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京龙公司应当承担回购租赁物的义务。经补充协议确认,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已就各租赁协议、租赁附表项下的逾期租金数额、回购价款数额进行了确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签订《补充协议》后,京龙公司给付了部分回购价款、承租人也给付了部分租金,西门子公司均予以了相应核减,本案各第三人均未对西门子公司统计的给付租金情况提出异议,本院对西门子公司计算的截至2017年12月12日的未付回购款数额、逾期利息数额予以确认。京龙公司逾期支付回购价款,应当按照约定给付相应的违约金,西门子公司主张的标准及数额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京龙公司违约造成本案诉讼,西门子公司就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已发生相应的律师费用,京龙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京龙公司、筑梦公司、宇谐公司、永来信公司、惠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签订《附条件采购主协议》(合同号18),约定:根据本协议规定,买方在此同意如果(1)在租赁期内发生了任何违约事件或在租赁期届满前终止租赁协议和/或租赁附表;和/或(2)承租人未能在租赁协议约定的到期日届满后的60天内支付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出租人有权在上述事件发生后向买方发出购买通知以通知具体的购买价款和收款账户信息,买方应根据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时间回购设备并支付购买价款;在购买日后,出租人应将相关文件交付给买方以证明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在此同同意就由买方未能或不能根据本协议和/或单个采购协议向买方支付购买价款或其他款项,或未能履行其他义务或约定(可归因于出租人的情况除外)引起或与下列情况相关的任何损害和/或损失(包括任何合理的律师费,仲裁费和开支)补偿出租人;如果买方因非可归因于出租人的原因而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设备的购买价款或其他款项,买方同意就单个回购协议项下逾期付款的金额按日0.05%向出租人支付利息,自逾期日起付至实际付款日止。附件单个采购协议格式载明:购买价款依据以下公式计算(A+B+C)×102%+D,A=截至结算日到期未付租金,B=截至结算日迟延付款利息,C=租赁公司计算得出的截至结算日租赁协议项下未到期租金的本金,D=根据相关规定应支付的税费。 2013年1月21日,西门子公司向京龙公司发出《关于18号附条件采购主协议项下单个采购协议签署事宜的通知》,载明:鉴于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共同签署了租赁合作协议,18号附条件采购主协议及19号附条件再销售协议,我方特此通知贵方,合作协议,采购主协议及再销售主协议项下西门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同等适用于西门子公司已经设立或将来设立的分公司。京龙公司向西门子公司出具《确认函》,载明:京龙公司在此确认收到贵司作出的《关于18号附条件采购主协议项下单个采购协议签署事宜的通知》,且我方确认充分知悉并同意上述通知的内容以及贵司根据上述通知所做的安排,并将积极配合。 2016年12月23日,西门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京龙公司作为回购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回购方应根据约定的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就本补充协议所涉租赁协议向出租人支付购买价款共计7 400 648.30元(按照回购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回购方为保证承租人履行本补充协议所涉租赁协议而已经向出租人支付的保证金1 006 850元应当从购买价款中扣除;因此回购方就本补充协议所涉租赁协议应向出租人支付最终购买价款为6 393 798.30元;回购方应于2016年9月30日付款500 000元(已付),于2016年12月31日付款100 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付款200 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付款100 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付款500 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付款1 500 000元,2017年5月31日付款500 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付款 600 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付款2 393 798.30元;补充协议所涉租赁协议为广东中龙公司租赁协议号204877、204443,筑梦公司租赁协议号204421,宇谐公司租赁协议号204591,永来信公司租赁协议号203904,惠盟公司租赁协议号203795-100、203795-200,汕头中龙公司租赁协议号203769-100、203769-200、204107;确认承租人逾期金额共计6 191 234.05元,购买价款为7 400 648.30元,回购方已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1 006 850元,最终购买价款为6 393 798.30元。 一、关于《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4877)相关事实: 2013年9月26日,西门子公司(出租人)与广东中龙公司(原名称为揭阳市中龙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变更为现名称,承租人)、汕头中龙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4877、租赁附表号204877-1),约定:设备转让价款2 365 000元,首付款473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63 705元。 西门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广东中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转让方立即将其在204877号租赁协议204877-1号租赁附表项下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受让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受让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转让款2 365 000元付至供应商账户。 2013年9月26日,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36的《单个采购协议》,载明:租赁协议编号204877,租赁附表编号204877-1,融资金额1 892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采购价格依据以下公式计算(A+B+C)×102%+D,A=截至结算日到期未付租金,B=截至结算日迟延付款利息,C=租赁公司计算得出的截至结算日租赁协议项下未到期租金的本金,D=根据相关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同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就204877号租赁协议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京龙公司交付保证金118 250元。 2013年9月26日,西门子公司向广东中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广东中龙公司签署设备接受证书。京龙公司、广东中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均出具付款通知书,认可西门子公司将融资款项交付京龙公司后即履行完《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后广东中龙公司出具收据,确认西门子公司支付了设备转让款。 二、关于《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4443)相关事实: 2013年4月18日,西门子公司(出租人)与广东中龙公司(承租人)、汕头中龙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4443、租赁附表号204443-1),约定:租赁设备价格2 960 000元,首付款592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79 730元。 西门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广东中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转让方立即将其在204443号租赁协议204443-1号租赁附表项下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受让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受让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转让款2 96 000元付至供应商账户。 2013年4月18日,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32的《单个采购协议》,载明:租赁协议编号204443,租赁附表编号204443-1,融资金额2 368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采购价格等于以下几项之和:(1)截至购买通知之日到期未付租金,(2)迟延付款利息,(3)根据租赁协议确定并按照购买通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折现后的未到期租金的总额,及(4)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同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就204443号租赁协议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京龙公司交付保证金148 000元。 2013年4月18日,西门子公司向广东中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广东中龙公司签署设备接受证书。京龙公司、广东中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均出具付款通知书,认可西门子公司将融资款项交付京龙公司后即履行完《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后广东中龙公司出具收据,确认西门子公司支付了设备转让款。 三、关于《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4421)相关事实: 2013年4月3日,西门子公司(出租人)筑梦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4421、租赁附表号204421-1),约定:租赁设备价格1 030 000元,首付款206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27 744元。 西门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筑梦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转让方立即将其在204421号租赁协议204421-1号租赁附表项下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受让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受让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转让款1 030 000元付至供应商账户。 2013年4月3日,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31的《单个采购协议》,载明:租赁协议编号204421,租赁附表编号204421-1,融资金额824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采购价格等于以下几项之和:(1)截至购买通知之日到期未付租金,(2)迟延付款利息,(3)根据租赁协议确定并按照购买通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折现后的未到期租金的总额,及(4)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同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就204421号租赁协议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京龙公司交付保证金51 500元。 2013年4月3日,西门子公司向筑梦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筑梦公司签署设备接受证书。京龙公司、筑梦公司均出具付款通知书,认可西门子公司将融资款项交付京龙公司后即履行完《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后筑梦公司出具收据,确认西门子公司支付了设备转让款。 四、关于《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4591)相关事实: 2013年6月21日,西门子公司(出租人)与宇谐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4591、租赁附表号204591-1),约定:租赁设备价格4 672 000元,首付款934 4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期租金125 840元。 西门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宇谐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转让方立即将其在204591号租赁协议204591-1号租赁附表项下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受让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受让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转让款4 672 000元付至供应商账户。 2013年6月21日,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35的《单个采购协议》,载明:租赁协议编号204591,租赁附表编号204591-1,融资金额3 737 6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采购价格等于以下几项之和:(1)截至购买通知之日到期未付租金,(2)迟延付款利息,(3)根据租赁协议确定并按照购买通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折现后的未到期租金的总额,及(4)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同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就204591号租赁协议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京龙公司交付保证金233 600元。 2013年6月21日,西门子公司向宇谐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宇谐公司签署设备接受证书。京龙公司、宇谐公司均出具付款通知书,认可西门子公司将融资款项交付京龙公司后即履行完《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后宇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西门子公司支付了设备转让款。 五、关于《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3904)相关事实 2012年8月30日,西门子公司(出租人)与永来信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3904),约定:租赁设备价格 3 000 000元,首付款900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 西门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永来信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转让方立即将其在203904号租赁协议203904-1号租赁附表项下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受让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受让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转让款3 000 000元付至供应商账户。 2012年8月30日,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25的《单个采购协议》,载明:租赁协议编号203904,租赁附表编号203904-1,融资金额2 100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采购价格等于以下几项之和:(1)截至购买通知之日到期未付租金,(2)迟延付款利息,(3)根据租赁协议确定并按照购买通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折现后的未到期租金的总额,及(4)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同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就203904号租赁协议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京龙公司交付保证金150 000元。 2012年8月30日,西门子公司向永来信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永来信公司签署设备接受证书。京龙公司、永来信公司均出具付款通知书,认可西门子公司将融资款项交付京龙公司后即履行完《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项下付款义务。 六、关于《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3795)相关事实 2012年6月4日,西门子公司(出租人)与惠盟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3795),编号为203795-1的租赁附表约定:租赁设备价格1 140 000元,首付款342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编号为203795-2的租赁附表约定:租赁设备价格1 120 000元,首付款336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 西门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惠盟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转让方立即将其在203795号租赁协议203795-1号租赁附表项下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受让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受让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转让款1 140 000元付至供应商账户。西门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惠盟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转让方立即将其在203795号租赁协议203795-2号租附表表项下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受让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受让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转让款1 120 000元付至供应商账户。 2012年6月4日,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22的《单个采购协议》,载明:租赁协议编号203795,租赁附表编号203795-1,融资金额798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采购价格等于以下几项之和:(1)截至购买通知之日到期未付租金,(2)迟延付款利息,(3)根据租赁协议确定并按照购买通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折现后的未到期租金的总额,及(4)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同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就203795号租赁协议和203795-1号租赁附表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京龙公司交付保证金57 000元。 2012年6月4日,西门子公司向惠盟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惠盟公司签署设备接受证书。京龙公司、惠盟公司均出具付款通知书,认可西门子公司将融资款项交付京龙公司后即履行完《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项下付款义务。 2012年6月4日,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23的《单个采购协议》,载明:租赁协议编号203795,租赁附表编号203795-2,融资金额784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采购价格等于以下几项之和:(1)截至购买通知之日到期未付租金,(2)迟延付款利息,(3)根据租赁协议确定并按照购买通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折现后的未到期租金的总额,及(4)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同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就203795号租赁协议和203795-2号租赁协议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京龙公司交付保证金56 000元。 2012年9月11日,西门子公司向惠盟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惠盟公司签署设备接受证书。京龙公司、惠盟公司均出具付款通知书,认可西门子公司将融资款项交付京龙公司后即履行完《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项下付款义务。 七、关于《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3769)相关事实 2012年5月24日,西门子公司(出租人)与汕头中龙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3769),编号为203769-1的租赁附表约定:租赁设备价格1 620 000元,首付款324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编号为203769-2的租赁附表约定:租赁设备价格 1 350 000元,首付款270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 西门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汕头中龙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转让方立即将其在203769号租赁协议203769-1号租赁附表项下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受让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受让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转让款1 620 000元付至供应商账户。西门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汕头中龙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转让方立即将其在203769号租赁协议203769-2号租赁附表项下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受让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受让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转让款 1 350 000元付至供应商账户。 2012年5月24日,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15的《单个采购协议》,载明:租赁协议编号203769,租赁附表编号203769-1,融资金额1 296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采购价格等于以下几项之和:(1)截至购买通知之日到期未付租金,(2)迟延付款利息,(3)根据租赁协议确定并按照购买通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折现后的未到期租金的总额,及(4)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同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就203769号租赁协议和203769-1号租赁附表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京龙公司交付保证金81 000元。 2012年5月31日,西门子公司向汕头中龙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汕头中龙公司签署设备接受证书。京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均出具付款通知书,认可西门子公司将融资款项交付京龙公司后即履行完《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项下付款义务。 2012年5月24日,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16的《单个采购协议》,载明:租赁协议编号203769,租赁附表编号203769-2,融资金额1 080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采购价格等于以下几项之和:(1)截至购买通知之日到期未付租金,(2)迟延付款利息,(3)根据租赁协议确定并按照购买通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折现后的未到期租金的总额,及(4)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同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就203769号租赁协议和203769-2号租赁附表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京龙公司交付保证金67 500元。 2012年5月31日,西门子公司向汕头中龙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汕头中龙公司签署设备接受证书。京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均出具付款通知书,认可西门子公司将融资款项交付京龙公司后即履行完《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项下付款义务。 八、关于《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4107)相关事实: 2012年10月29日,西门子公司(出租人)与汕头中龙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号204107),约定:租赁设备价格880 000元,首付款176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 西门子公司作为受让方与汕头中龙公司作为转让方签订了《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约定转让方立即将其在204107号租赁协议204107-1号租赁附表项下自有设备的所有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受让方;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受让方同意在下列条件满足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设备转让款880 000元付至供应商账户。 2012年10月29日,京龙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编号为18-028的《单个采购协议》,载明:租赁协议编号204107,租赁附表编号204107-1,融资金额704 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采购价格等于以下几项之和:(1)截至购买通知之日到期未付租金,(2)迟延付款利息,(3)根据租赁协议确定并按照购买通知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折现后的未到期租金的总额,及(4)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应支付的税费。同日,西门子公司与京龙公司就204107号租赁协议签订《保证金协议》,约定京龙公司交付保证金44 000元。 2012年10月29日,西门子公司向汕头中龙公司发出起租通知书。汕头中龙公司签署设备接受证书。京龙公司、汕头中龙公司均出具付款通知书,认可西门子公司将融资款项交付京龙公司后即履行完《设备转让款支付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后汕头中龙公司出具收据,确认西门子公司支付了设备转让款。 2016年12月16日,西门子公司就204877号租赁协议项下设备向京龙公司发出《购买通知》,要求京龙公司根据采购主协议与单个采购协议的规定购买设备,购买价款为1 461 100.12元。 2016年12月16日,西门子公司就204443号租赁协议项下设备向京龙公司发出《购买通知》,要求京龙公司根据采购主协议与单个采购协议的规定购买设备,购买价款为1 279 318.55元。 2016年12月16日,西门子公司就204421号租赁协议项下设备向京龙公司发出《购买通知》,要求京龙公司根据采购主协议与单个采购协议的规定购买设备,购买价款为342 406.76元。 2016年12月16日,西门子公司就204591号租赁协议项下设备向京龙公司发出《购买通知》,要求京龙公司根据采购主协议与单个采购协议的规定购买设备,购买价款为1 867 238.97元。 2016年12月16日,西门子公司就203904号租赁协议项下设备向京龙公司发出《购买通知》,要求京龙公司根据采购主协议与单个采购协议的规定购买设备,购买价款为764 419.14元。 2016年12月16日,西门子公司就203795号租赁协议项下设备向京龙公司发出《购买通知》,要求京龙公司根据采购主协议与单个采购协议的规定购买设备,购买价款为53 943.38元。 2016年12月16日,西门子公司就203795号租赁协议项下设备向京龙公司发出《购买通知》,要求京龙公司根据采购主协议与单个采购协议的规定购买设备,购买价款为204 105.30元。 2016年12月16日,西门子公司就203769号租赁协议项下设备向京龙公司发出《购买通知》,要求京龙公司根据采购主协议与单个采购协议的规定购买设备,购买价款为477 903.78元。 2016年12月16日,西门子公司就203769号租赁协议项下设备向京龙公司发出《购买通知》,要求京龙公司根据采购主协议与单个采购协议的规定购买设备,购买价款为487 498.69元。 2016年12月16日,西门子公司就204107号租赁协议项下设备向京龙公司发出《购买通知》,要求京龙公司根据采购主协议与单个采购协议的规定购买设备,购买价款为462 713.61元。 截至2017年12月12日,京龙公司尚欠西门子公司未付回购款合计6 810 648.30元、逾期利息1 264 785.72元。京龙公司已付回购款500 000元。 2017年7月4日,西门子公司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签订《单个委托协议》,约定京龙公司诉讼律师费为24 000元。2017年7月5日,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向西门子公司开具金额为24 000元的民事诉讼代理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附条件采购主协议》《关于18号附条件采购主协议项下单个采购协议签署事宜的通知》《确认函》《补充协议》《租赁协议》、租赁附表、《设备转让支付协议》《单个采购协议》《保证金协议》《设备接收证书》《起租通知书》《付款通知书》、收据、《购买通知》、付款凭证、《单个委托协议》、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被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回购价款及截至2017年12月12日逾期利息合计6 568 584.02元; 二、被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6 568 584.0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 被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24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 312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鑫 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 人民陪审员 白 薇
书 记 员 戴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