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8719号
原告: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朋,上海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海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190号。
原告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9元,减半收取计1,214.50元,由原告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顾雯雯
书 记 员 顾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