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伟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辖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伟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浦星公路8989号2幢18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88号3幢8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伟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1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海伟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未审先断,以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称为由推断侵权行为地。二、从本案现有证据中,双方没有任何关系和瓜葛,更不存在任何所谓侵权行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一审法院根据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起重机械专项巡查通报、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函、微信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将本案进行立案受理并无不当。至于上海伟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待实体审理后予以明确,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不予理涉。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海伟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