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3048号
原告:南通兴建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站前路4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68918295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88号3幢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5***87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兴建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筑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南通兴建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以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兴建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兴建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南通兴建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纯
书记员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