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5079号
原告:***荣(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5106615T),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工业园区**路**344。
法定代表人:刘红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媛媛,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新华产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120110566123341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地企业总部**D-101
法定代表人:张春静,总经理。
原告***荣(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华产业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5元,由原告***荣(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富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