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5民催2号
申请人: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毛区新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150432XQ。
法定代表人:蔡家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1030327220006424、金额为6000元、收款人为苏州恒中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本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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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永生
审 判 员 刘晓敏
人民陪审员 金丽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