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执2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毛区新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7150432XQ。
法定代表人:蔡家春。
委托代理人:王逸静,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1834400X。
法定代表人:白彩平。
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9828元、质量保证金92750元,合计682578元。原告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减收191122元,故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仅需支付原告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91456元;二、履行方式: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31日前、2021年6月30日前、2021年7月31日前、2021年8月31日前分别支付原告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2864元;三、若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682578元申请强制执行,但是需要扣除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四、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原、被告今后再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10878元,减半收取计5439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709元,由原告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2578元。
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6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2、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1月17日期间,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位于太仓市广州东路116号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苏(2018)太仓市不动产权第×××××号、苏(2019)太仓市不动产权第×××××号,上述两处不动产均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一处位于太仓市广州东路116号的土地(产权证号:苏(20**)太仓市不动产权第×××××号,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2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29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申请人不要求查封),此外除零星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多次轮候查封,且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预重整程序,故本案中暂无法进行划扣案款),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9月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广州东路116号进行线下调查。
4、2022年6月29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账户,冻结期限1年,自2022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
5、2022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22年11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82578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查封的不动产和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85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求要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罗红星
审判员 钱 磊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成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