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91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泰州市奇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奇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