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大陈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5民初4090号之二
原告天津大陈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天津大陈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大陈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天津大陈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2元,减半收取计5081元,由天津大陈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振雷
书记员  陈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