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11632号之二
本院审理原告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100000元。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诉讼保全措施。现被告为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提供两份担保书,申请法院冻结王玲个人名下兴业银行账户×××06(卡号为6229********)存款5100000元、冻结薛文学个人名下宁夏银行账户1120********存款1000000元,本院已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被告提出对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解冻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桂 炉
书记员 岳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