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983执保8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69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0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淑仙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