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983执保694号
申请人: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炭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6881483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东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580950028J。
法定代表人:*清军,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30000元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凯意石化有限公司在的银行存款9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