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343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老袁村南郑家台码头内。
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俸萱,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翕文,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炭黑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923元和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天津市港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