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5**与扬州市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朴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91民初2325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
被告:扬州市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八里镇九龙湾润园邻里中心2号楼第8号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北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与被告扬州市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朴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开发区分公司、中朴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睿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冷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