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1084行初88号
原告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车站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任铭
人民陪审员韩亚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