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72244

申请执行人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车站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严智娟。

委托代理人钱平,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兆环球化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E7206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基。

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兆环球化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2558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扬州兴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兆环球化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费用658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1981,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25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伟

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