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峻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峻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83民初272号
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华林镇黄垅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59376028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西峻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庐峰路29号3幢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68348637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峻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779.5元,由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