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1772号之一
原告: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
经营者:马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营业场所:隆昌市。
负责人:何万忠。
被申请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原告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诉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2元,保全费1186元,共计2668元,由原告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伯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