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1772号之二
申请人: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
经营者:马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营业场所:隆昌石市。
负责人:何万忠。
被申请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2022)川1083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动产及不动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某、马某位于四川省隆昌市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伯宏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
书记员  黄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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