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1772号
申请人: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
经营者:马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营业场所:隆昌市。
负责人:何万忠。
被申请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申请人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予以冻结、查封,金额以133171元为限。申请人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以担保人李某和马某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市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昌市龙市镇旺展砂石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133171元为限;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某、马某位于四川省隆昌市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伯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