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3597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6号8幢附8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93541658W。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迎春,重庆友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钟家玉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朱俊亨
书 记 员 库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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