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3080号
原告: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浦县古雷镇新港城世纪金源19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3003898311R。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三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99号5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543194557。
法定代表人:涂振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雷镇政府)与被告三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古雷镇政府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古雷镇政府以宏昌公司表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给予补救。现宏昌公司已提交报告确定其已完成古雷石化产业区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项目第7号标段内的下崛村房屋及附属物建筑垃圾清理义务,且已通过古雷镇政府验收,鉴于宏昌公司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双方同意合同遗留问题另行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许合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许惠琳
书记员陈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