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425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5MB0214359H。

法定代表人林春忠,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99号5幢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0543194557。

法定代表人涂振理,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田市监执处〔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2019年4月26日,其根据吴端艺的投诉,依法对被执行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登记材料档案进行立案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在未经吴端艺本人同意或者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形成股东会议决议选举吴端艺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并在变更登记的材料中伪造了吴端艺本人签字,提交了虚假材料,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田市监执处〔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5万元。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纳至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现履行期限已届满,被执行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故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田市监执处〔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田市监执处〔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田市监执处〔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田市监执处〔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田县支行缴纳罚款5万元[户名:大田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大田县支库),账号:13×××41]。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春雷

审判员  邓锦军

审判员  曾海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景昉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