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1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福田大道99号5幢10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风华,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惠聪,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云,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审被告:***,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锦绣街文化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施茂春。

上诉人三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风华等、原审被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市人民法院(2018)闽0505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吴彬彬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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