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5民初421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对原告***与被告三明市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闽0505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闽0505民初42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3段第4行中的“固元膏***选择项本院起诉”补正为“故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
审 判 长 郭文波
人民陪审员 刘传辉
人民陪审员 郭荣贵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梅秀
书 记 员 钟小玲
速 录 员 郭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