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027号
申请人: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349号新源花园C座二楼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1086J。
法定代表人:林湖。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9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20276H。
负责人:林炳华。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李年女,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李柳琴,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李嘉明,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李剑杨,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申请人:蒋春光,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申请人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年女、李柳琴、李嘉明、李剑杨、蒋春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年女、李柳琴、李嘉明、李剑杨、蒋春光价值4221954.5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以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年女、李柳琴、李嘉明、李剑杨、蒋春光的银行存款4221954.5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年女、李柳琴、李嘉明、李剑杨、蒋春光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伍翠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林玲欣
书 记 员 赵永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