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349号新源花园C座二楼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1086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上诉人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8民初1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的证据《钢材买卖合同》和《送货单》均无上诉人的盖章确认,仅有***、***的签名,而***、***又非上诉人的员工,且上诉人也并未授权该两人签名,合同并无指向上诉人。该合同仅约束***、***和广州兴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违法,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异议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涉案的《钢材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审理。”第九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于2019年3月20日在佛山市高明区万隆汇工地现场签订。”据此,涉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已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纠纷管辖法院,上述管辖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