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349号新源花园C座二楼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1086J。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板头村集贤大街2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67264177D。
经营者:***。
上诉人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8民初37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的诉求来看,包括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要求退还质保金,但该质保金的有关约定并非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之间达成的约定,而是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与***之间的约定,与上诉人无关。正如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的陈述,其已明知***与上诉人之间系挂靠关系的事实,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与***之间存在工程转、发包关系,现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直接起诉上诉人,明显是枉顾事实,上诉人不应该成为原审被告。况且,既然是被上诉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平门窗工程部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退还质保金本质上属于一种欠款未付行为,与工程建筑无关,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依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佛山明城万隆汇花园工程(铝合金门窗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本案应适用于约定管辖,由***的住所地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