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524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349号新源花园C座二楼2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1711086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7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人民币3361735.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第十九顺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半岛一号B1#住宅楼B1-10号店铺(复式)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本院暂不具备处分条件。 二、第十九顺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号××#××#××#商铺××号店铺(复式)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梅州市不动产权第0××4号),本院暂不具备处分条件。 三、第十三顺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宝安区××路××大厦××栋××座××的房屋中占有的5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本院暂不具备处分条件。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