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川1703民督19号
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达州市通川区牌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7090711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大堰镇卫生院,,住所达川区大堰乡公路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2166026598X6。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实业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华欣实业公司称2018年11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大堰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大堰镇卫生院)签订《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销售给被申请人KFR-50GW/50532NhAa-3空调2台、KFR-26GW/26592NhAa-3空调17台。合同总金额为50260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被申请人验收后,实行授权支付(含自筹资金)的,约定15个工作日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履行送货、安装等义务,且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予以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在验收合格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仍不予支付空调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所欠空调款共计50260元,申请人向本院递交如下证据: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4、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合同;5、四川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验收结算书;6、工程验收表;7、达州市达川区大堰镇卫生院对账明细。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502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欣实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大堰镇卫生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达州市通川区华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空调款50260元。
申请费352元,由被申请人达州市达川区大堰镇卫生院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